宝路通物流规章制度
  第一条:承运人,托运人之间的发货凭证视为货物运输的合同。

  第二条:托运的货物中,不得夹带危险货物,易污染的货物、货币、有价证券以及政府禁止或限制的货物等。

  第三条:托运货物必须按规定包装完好,成件货物托运,按件点支,不计件内细数。

  第四条:货物运输过程中,因不可抗力造成道路阻塞导致运输阻滞,承运人不承担违约责任。

  第五条:货物运达承托双方约定的地点后,收货人应凭有效单证提(收)货物,无故拒提(收)货物应赔偿承运人因此造成的损失。

  第六条:货物交付时,承运人与收货人应当做好交接工作,发现货损货差,由承运人和收货人共同编制货运事故记录,交接双方在货运事故记录上答字确认。

  第七条:货物运达目的后,承运人应及时通知收货人,收货人应当及时提(收)货物,收货人逾期提(收)货物的,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手续费用。

  第八条: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承运人不负责赔偿责任

    (一)不可抗力;
    (二)货物本身的反应性质的变化或者合理损耗;
    (三)包装内在缺陷,造成货物受损;
    (四)包装体外表面完好而内装货物毁损或丢失;
    (五)托运人违反国家有关法令,致使货物被有关部门查扣、弃置或作其它处理。

  第九条:因托运人下列过错,造成承运人或第三方损失,由托运人负责赔偿:

    (一)在托运的货物中有故意夹带危险货物和其它易腐蚀,易污染货物的及禁限运货物等行为;
    (二)错报,匿报货物的重量、规格、性质;
    (三)货物包装不符合标准、包装、容器不定;
    (四)错用包装,储运图示标志。

  第十条:托运货物实行保价运输及不保价运输两种:

    (一)在保价运输中,货物全部丢失,按货物保价运输声照价格赔偿,货物部分损毁或丢失,按
       实际损失赔偿,货物实际损失高于声明价格的,按声明价格赔偿,货物能修复的按修理费
       维修取送费赔偿;
    (二)未办理保价运输的按运输合同中的约定赔偿。